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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

 

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

 

北京市人民政府令

第310号

 

《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》已经2023年7月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市长 殷勇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3年7月19日

 

 

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

 

目 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二章 主体责任

第三章 监督管理

第四章 法律责任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,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,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维护公共安全,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,根据《北京市消防条例》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单位)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三条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,应当落实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的方针,坚持安全自查、隐患自除、责任自负的原则,保障消防安全。

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、保护消防设施、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;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。

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、大数据、物联网、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,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、智能化水平,推进智慧消防建设。

第六条 本市与天津市、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,强化统筹协调,在火灾预防、灭火救援、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,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。

……

全文

 

 

    (来源:首都之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