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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《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…

 

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

《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(2025年修订版)》的通知

 

京经信发〔2025〕4号

 

各相关中小微企业、各相关金融机构:

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帮扶作用,降低在京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,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制定了《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(2025年修订版)》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

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

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

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

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

 

北京市财政局

2025年2月19日

 

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实施细则(2025年修订版)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,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,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,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,制订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中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,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(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)部门预算管理,资金发放主体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。

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、安全和高效。

第二章 适用范围

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贷款服务中心)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(以下简称首贷业务),或通过“北京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”(www.smeservice.com或“北京金融大数据”小程序)办理并推送至贷款服务中心的首贷业务(相关金融机构仅限于贷款服务中心入驻银行)。

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。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,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。

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、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,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,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“中长期借款”与“短期借款”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。

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,房地产公司贷款、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,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。

第五条 获得首次贷款的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资金。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次贷款业务,不再予以支持。

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为:2024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,且当年未放款,于2025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;2025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。首次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(含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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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(来源:首都之窗)